工程结构用的结构胶粘剂,其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:
1.当用于既有建筑物加固时,宜为30 年;
2.当用于新建工程(包括新建工程的加固改造)时应为50 年;
3.当结构胶到达设计使用年限时,若其胶粘能力经鉴定未发现有明显退化者,允许适当延长其使用年限,但延长的年限须由鉴定机构通过检测,会同建筑产权人共同确定。
结构胶粘剂的使用年限,在一定范围内,是可以根据其听采用的主粘料、固化剂、改性材和其他添加剂进行设计的。目前加固常用的结构胶,一般是按30年使用年限设计的。因此,若要进一步提高其使用年限,则应进行专门设计,并应按本规范的要求通过专项的检验与鉴定。为了保证新建工程使用结构胶的安全,凡通过该专项鉴定的结构胶,在供应时均应出具“可安全工作50 年”的质量保证书,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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